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含五年制高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院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有组织的开展。学生个人不得违背上述原则,不得参加传销活动,不得在院内私自从事经商等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系学工部应该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朴素生活、勤俭节约,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倡导艰苦奋斗、自强自立和热爱劳动的精神。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管辖之列。学生自己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制定并不断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协调院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管理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核、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贫困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公布批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
(三)负责受理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四)协调学生和用人部门之间出现的问题、矛盾或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专项基金”,负责考核所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质量,及时为勤工助学学生发放报酬。
(七)负责全院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建立勤工助学档案,汇总学生勤工助学信息。
(八)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的宣传报道,定期向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安排、总结。
第九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各系要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贫困学生上交的勤工助学申请,汇总后及时报送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统一核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及时提交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件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报酬等,并由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以外的单位到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事先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由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一部分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三)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五)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六)无违反学院校纪校规现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即: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按需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型: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院内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具体设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学院按照在院学生总数的1%以内调控岗位数量。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广泛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部门拟设勤工助学岗位控制总数的意见。学院各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在年初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根据学院统一下达的本部门所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如实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后,及时提交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院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各部门据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用人审核手续。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和申报选用学生的具体情况,统一调配、选派学生持介绍信及工作证上岗。凡事先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而自行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解决。
(四)在岗位批准,人员确定后,用工部门应组织学生签订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见附件4)一式三份,填好后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学生、用工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持一份。
(五)学院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的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经学院审批设置的院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情况下,在两年内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换人的,须事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若自行更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所产生的问题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
(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用人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选派1名勤工助学联络员,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搞好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审检、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信息在全院公开发布,以使学生能平等的获得勤工助学信息。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在学工在线自行下载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所在系审核,各系在审核时将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作为首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各部门考核聘用。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部门负责对到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用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思想表现和工作状况。
(二)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部门承担责任。
(三)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工作考核管理: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资助管理中心及用人部门的双重管理。
(二)设岗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进行检查,做出月考核。对工作不负责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学生,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解聘建议;对人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用工部门可以辞退。对辞退的学生,学院将不再安排院内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八条 辞退和解聘:
(一)因故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岗部门,经设岗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扣减当月薪酬:
1、违反学院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者;
2、不服从用工部门安排或管理者;
3、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私自调换、转让岗位者;
4、违反设岗部门的劳动纪律,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
5、因故休学、退学者;
6、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7、受学院相关纪律处分之一者;
8、违反学院其他相关制度,情节严重,对外影响较大者。
(三)由于本人学习、身体等原因,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学生,设岗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查属实,解除聘用资格。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在院内张贴招工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生资助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者。
第二部分 院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招聘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应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院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章 勤工助学考核、计酬标准和报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由学院支付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各用工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见附件5)及学院《勤工助学考核汇总月报表》(见附件6),经办人和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酬金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由计划财务处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计酬标准和报酬发放:
(一)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原则上为:
1、每小时的报酬不低于8元;
2、每月的报酬不超过400元。
(二)勤工助学金发放原则:
1、凡符合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而本人不愿意参加或因个人原因被解聘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院当年国家奖助学金。
2、当月勤工助学金一般在下月中旬发放。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以内。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部门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拒绝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请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自己与用工部门之间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依法获取诚实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生应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及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三)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勤工助学介绍信。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开展自主勤工助学。学生因自主勤工助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劳动纠纷,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一)勤工助学基金来源:
1、每年资助专户资金中划拨10%;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基金增值;
4、社会捐赠;
5、其它。
(二)勤工助学基金由学院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学院计划财务处协助进行管理。
(三)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参加院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3、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应努力做到专款专用。以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限于院内安排。
第三十条 学院各系不得以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支付报酬,安排学生从事本部门创收性劳动或本应属于本部门任务的公益劳动,亦不得将学生专业劳动、公益劳动转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2、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3、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录取名单
4、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
5、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
6、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汇总月报表
7、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