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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2018-06-26 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与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由教务处牵头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可以探索实施互联网+安全教育模式。安全管理由学生处、安全保卫处牵头,设计法纪与安全育人工程,各系(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各系(中心)要按照学院法纪与安全育人工程,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当中,要经常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渗透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之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系(中心)每月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讲座,督促每个班级每周要开展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毒、防事故等教育,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禁止参与传销、网络高额信贷等非法活动,提高识别网络欺诈能力,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九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条学生在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要严格按照实验实训室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实训,发现或发生实验实训设备工作不正常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3、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5、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或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戏水。

6、遵守互联网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和欺诈。

第十一条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活动期间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做出安全防范预案,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管理,并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寓(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院系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学生安全信息员管理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稳定信息畅通,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在院系(中心)、班级和宿舍设立学生安全信息员。

第十五条学生安全信息员的条件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责任感;热爱安全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法律、保密观念和安全信息搜集能力及调查走访能力;头脑灵活,有较强的处理协调工作能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第十六条学生安全信息员以系(中心)为单位确定,由各系(中心)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把关审查,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安全信息员队伍由各系(中心)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直接领导。各系(中心)以班为单位设立1名班级学生安全信息员和以宿舍为单位设立1名宿舍学生安全信息员,安全信息员与辅导员、学工部负责人要建立微信群,便于快捷交流。

第十八条学生安全信息员队伍主要职责

1、熟悉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

2、掌握平时特别是在重大节目、重大活动、重大形势变化期间师生思想动态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做好动态信息工作。

3、运用各种手段及时搜集正反两方面有价值的各种安全信息,特别是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行动性的安全信息,做到耳聪目明。

4、获取的信息立即向辅导员和系(中心)安全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汇报,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学院有关领导报送。一般信息可在交流平台通报。

5、对敏感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学生安全信息员的相关待遇

1、对于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安全信息员,学院在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安全信息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有困难的,学院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照顾。

2、在同等条件下,学院优先为学生安全信息员列入勤工助学岗位,对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安全情报信息者给予重奖。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稳定情绪、恢复秩序等工作。

需要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安全保卫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安全和教育部门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教学、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部门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可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系(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协助家长寻找学生,同时,报告学生处和安全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学生,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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