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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办法(暂行)
2018-06-26 10:13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简称《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陕高教生〔2015〕6号)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且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班主任)作用

学院实行辅导员加班主任制度。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班主任是协助辅导员具体开展班级管理、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等业务的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二、辅导员(班主任)选聘

1.根据教育部和省高教工委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学院按照师生比三年制1:150、五年制1:100配备专职辅导员(班主任)。

2.辅导员(班主任)选聘标准:

(1)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较强;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和方法,能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3.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组织人事处会同党委学工部,根据各系实际需求选用。原则上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配备,也可由各系在本系教师或教辅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所带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所带学生数的三分之一。

4.青年教师(一般指45岁以下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原则上须有三年及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正在担任辅导员,并继续担任至三年及以上),并工作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否则不予晋升(或解聘)。曾在企业担任过专家或者技术能手,后被学院专门引进的专业带头人可不受该条件限制。

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

辅导员(班主任)须爱国守法、敬业爱生、终身学习、为人师表,能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能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来教育学生、引导学生、管理学生,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使其成为品学皆优、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选拔学生骨干担任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并能培养、激励其努力工作,引导学生积极申请入党,配合学生党支部培养教育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挥学生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3.学风建设。熟悉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包含军事训练的国防教育。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进行网上互动交流。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参与院、系(中心)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分析和研究。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指导学生科学设计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就业指导和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学生到基层生产一线等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就业。

9.学生工作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心理学、教育学、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并联系工作实际主持或参与相关理论实践研究、交流等活动,参与院内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工作论文和案例等评比活动。

四、辅导员(班主任)培养培训

1.学院为辅导员(班主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把辅导员(班主任)培养纳入全院师资培养培训计划,享受专任教师相应待遇。

2.学院安排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院级培训。各系(中心)应采取工作交流、研讨、工作案例征集、优秀论文评比和职业能力竞赛等多种形式,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经常性、系统性的职业能力培训。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选拔一些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确保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支持辅导员(班主任)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就业与创业等相关课程,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辅导员(班主任)管理与考核

1.学院成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党委分管副院级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党委学工部、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具体办理日常事务。

2.党委学工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制度,并指导各系(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各系负责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具体负责对本系辅导员(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工作考核和岗位津贴(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

3.各系要按照班级管理量化考核办法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中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做到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班主任)的职务岗位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岗位调整。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1)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或者不能认真执行学院党委的决策和部署;

(2)因工作失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不能正常履行其岗位职责;

(4)违法违纪。

5辅导员(班主任)离任时,各系(中心)分管领导负责督促其认真做好书面工作资料的整理和交接工作。

6.在学院管理人员职务晋升时,同等情况下,优先选用辅导员(班主任)。

六、辅导员(班主任)待遇

1.根据中省关于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学院推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每年评定一次职级,评定为初级、中级、高级辅导员(班主任),其待遇分别对应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助教、讲师、副教授绩效工资待遇。

2.鼓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等课程教学。凡辅导员(班主任)兼课或专任教师兼辅导员(班主任),均可按教师系列职称的评定办法,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所教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周完成学院、系(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减免课时按照学院职称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学院设立辅导员(班主任)特岗津贴,其标准为每生每月五年制15元、三年制10元。

4.每学年度,院系(中心)开展一次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比奖励活动,名额比例不低于优秀教师对应比例,并将最优秀者推荐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表彰。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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