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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2019-09-25 10:57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延职院发〔201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现结合《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及延安市教育局等7部门《转发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市教办〔2019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高职(含五年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扶贫部门推送的数据比对结果,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学生享受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院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各系(院、中心)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院、中心)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科长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院、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各系(院、中心)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时,积极与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一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程序为:

1.提前告知。

学院每年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指南》等资料。各系(院、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指导在校学生认真填写《申请表》等资料。

2.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系(院、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辅导员(班主任)处。

3.民主评议。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并结合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条的相关因素与各系(院、中心)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综合认定,认定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各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和“轮流坐庄”。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确定的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推荐意见并报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系(院、中心)审核。

各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

各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院、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6.建档备案。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系(院、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复核通过后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同时各系(院、中心)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伊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各系(院、中心)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表》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或系(院、中心)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四)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八)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院、中心)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各系(院、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学院及各系(院、中心)应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七条 学院及各系(院、中心)及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院及各系(院、中心)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及各系(院、中心)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  学院及各系(院 、中心)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生源结构、延安市物价水平、专业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系(院、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928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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